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仅限于身份证,旅馆门卫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记者昨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208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浙江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
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
新的实施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0日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住宿登记不再仅限身份证
原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没有身份证的,要在登记单上注明情况和原因:夫妻同住一室的,还应当凭结婚或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新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驾驶证、护照等),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门卫可以让访客出示证件
原规定:各旅馆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门卫值班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验住宿或会客凭证。
新规定: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
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被删除
原规定:旅馆客房应当张贴《旅客须知》。住宿旅客必须遵守其所列的各项要求:如不准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不得擅自在旅馆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等七条。
新规定:调整后保留五项,删去不准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不得擅自在旅馆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旅客参与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警察查房需县级以上证明
原规定: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每年应当进行一次旅馆安全全面检查。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检查证》或工作证。
新规定: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记者
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