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日前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指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
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 这是记者从10日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上了解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下发的这个规定,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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