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2006-01-10 05:40:15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5)南民初字第20759-2号 关于原告赵新会与被告张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南民初字第2075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公告如下: 产权人为张凝的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 243516号房产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2006年1月4日
(2005)南民初字第20759-2号
关于原告赵新会与被告张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南民初字第2075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公告如下:
产权人为张凝的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
特此公告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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