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期间,作为中国内地惟一一所专门关押成年女犯人的北京女子监狱,将在已经采取的亲情会见、温馨会见和电话会见这三种会见形式之外,开设同居会见,允许部分女服刑人员与前来会见的配偶同居。目前,该监狱已建成一栋带标准套间、基本生活用品和设施齐备的同居会见楼。(1月8日《新京报》)
夫妻同
寝,配偶同居,这是一个人天赋的、自然的权利。而作为一个服刑人犯,能不能享有这种权利?若在早些时候,相信很多人都会对这个问题忌讳莫深。在固有的思维中,监狱就应该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之地,服刑人犯在这里只能老老实实,在干警的强制监督下接受改造,连行动、说话的自由都要受到一定限制,还遑论什么同居?
罪犯因法律而产生,监狱因罪犯而存在。按照现代司法理念,一个人因自己的行为不当被关进监狱,他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罪人”,法律要惩处的,是他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是这个人的本身。因而,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强制剥夺的那一部分权利之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理需要,不仅不能被剥夺,相反,由于服刑人员的处境特殊,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某些方面更应该得到理解、同情和尊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向现代化社会演进,我们欣慰地看到,我国司法部门在忠实于法律的同时,越来越注重从文明治监、人文关怀的角度去诠释监狱与罪犯、惩罚与改造、强制与灵活的概念,推动了监狱管理工作从管理理念到管理制度、措施的全方位创新。允许在押服刑犯结婚、攻读高校课程,在监狱开设心理医院,大力清理超期羁押,让具备条件的犯人接受社区矫正,死刑犯临刑前会见亲属,以及此次北京女子监狱推出的同居会见……这一系列人性化措施的先后出台,无一不标志着我们的监狱管理工作,正在向现代法制文明的方向不断努力,不断进步。
监狱方面为服刑人员营造一个适宜的改造环境,以期达到更好的改造效果,使服刑人员能够更好地接受改造,更早地走出监狱成为社会新人,这是监狱管理的首要任务和终极目的。从这个层面上看,在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北京女子监狱为服刑人员开设同居会见,不失为改进和完善监狱管理工作的一种有益探索。(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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