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付某开车撞伤乘客,索赔时却发现付某的车是从车行租赁来的,真正的车主是王女士……随着车辆租赁的频繁,交通事故发生后索赔越来越困难,往往是一个交通事故引发一连串索赔案。近日,市北区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被乘客列为被告的人并不是车行的法人,他们要求车行赔偿损
失的要求未获支持。法官提醒,使用和租赁车辆时要问清汽车的归属。
2004年8月7日,胶州市某学校组织教师去平度参加活动,教师乘坐的车是从车行租来的中型普通客车,由付某驾驶。一车人高高兴兴地上路,却不想发生了悲剧。上午10点15分,车行驶到平度福州路时一辆无牌照大货车从侧面蹿了出来,两车相撞,大客车上2人当场死亡,数人受伤。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付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车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客车上受伤的乘客治疗后开始向付某和张某索要医药费赔偿。
然而大客车背景并不简单,车是王某的,长期放在租赁行由租赁行代为出租,付某只是租车人。为求万无一失,乘客们把车主王某、司机付某、大货车司机张某以及一名女士一起告上法庭,他们误以为那名女士就是车行的法人。
当庭,王某和代理人表示虽然自己是车的所有人,但付某和自己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我只是把车放在租赁行,无法实际控制原车辆。”她认为事故责任应该由使用人承担。
法院认为,付某与张某应承担乘客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车主王某虽然是通过租赁行将车租给付某后发生交通事故,但她也从该次汽车租赁中受益,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乘客列出的被告之一不是车行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乘客要求车行赔偿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车中受益的一方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车行也是受益方,所以只要乘客起诉的主体正确,车行也应赔偿。”法官解释,近年来,因汽车所有权复杂,此类纠纷越来越多,市民租车时一定要问清车的归属,比如弄清车主姓名、租赁行全称或者租赁行确切的法人代表姓名、司机姓名,以免发生意外后索赔遇阻。(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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