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1月5日晚8时许发生在台东一路的白色富康车撞死行人案(昨日本报报道)的调查已经取得新的进展,肇事司机于某被查明属于醉酒驾驶,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检验,驾驶员于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4毫克,属于醉酒后驾车。昨天下午,市北交警大队以涉嫌交
通肇事罪对驾驶员于某依法刑事拘留。
据交警部门调查,1月5日中午,于某和朋友等到麦岛的酒店喝酒,几个人自中午就开始喝酒,直至晚8时许开车回家,当行至肇事地点发现正在横穿马路的行人时,由于酒精作用于某反应迟钝,造成一死一伤的恶果。(曹为鹏杨海涛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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