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2006-01-05 03:52:14
早报讯患者齐女士因患膝关节炎,2002年3月7日到省城一家大医院就诊,11日进行了双侧膝关节表面置换术。由于医疗过错使其右脚坏死截肢,成了五级伤残人。记者日前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后护理费总计398051.92元。(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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