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派记者
王怀兵)出狱后又聚众赌博,暴利抽头,还绑架他人,以暴力手段勒索巨资,2005年12月28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李春玉为首的13名案犯作出判决。
李春玉,绰号“转三”,太原市人,1971年生,初中文化,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1999年10月释放。2004年初,李网罗了
张建青
(37岁,太钢开发公司工人,曾因吸毒被劳教3年)、王志勇(25岁,古交屯兰矿工人,曾因寻衅滋事被劳教2年)等人,开始操办黑赌场。从年初到10月间,李春玉在太原义井、东山、南郊等地开局设赌,招引太原、晋中、吕梁各地人员聚众赌博。赌博方式以麻将、推牌九为主,李春玉从中抽头10%,每场赌局下来获利都在数万元以上。为了保证赌场的正常运行,李又物色了张建中(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刘俊强(25岁,清徐县农民)及6名无业东北人为自己接送赌客、看场“护驾”。
2004年6月9日下午,在义井附近的赌场内,李春玉以“捣鬼”为由,用镐把、凳子殴打了参赌人员郭某、孔某,随后,李与同伙将郭、孔二人蒙住头,转移到大同路一涂料厂的地下室内继续关押,并向两人勒索40万元现金。6月10日下午,在郭的朋友送来38万元现金、孔给李写下25万元的欠条后,两人才被释放。2004年10月24日,李春玉一等犯罪嫌疑人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13名案犯被依法逮捕。
2005年12月28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春玉犯有绑架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万元;其余12名案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同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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