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莫小松)
广西贺州市一派出所为了解决办公经费,竟然执法犯法,在没有爆炸物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爆炸物,共销售炸药526吨、导火索75万米、雷管104万枚。去年12月28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安民警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判处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龙水派出所原副所长黄
洪星有期徒刑13年,八步分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邓荣森有期徒刑13年,八步分局治安大队原副队长何著辉有期徒刑11年。
2001年10月,为了解决派出所的经费问题,负责贺州市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全面工作的副所长黄洪星与该所两名民警召开所务会议后决定,将龙水金矿承包给个人的零散探矿窿需用的爆破器材统一由龙水派出所审批发放。
同月30日,黄洪星将一份《关于强化龙水金矿矿区爆破器材管理的请示》给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治安大队(原县级贺州市公安局),时任治安大队大队长的邓荣森叫何著辉修改了该请示后于当天签署了“同意”。随后,邓荣森还亲自介绍黄洪星到自己熟识的公司购买爆炸物品。
黄洪星以龙水金矿名义到治安大队出具《购买证》、《运输证》后,从柳州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化工厂、百色大华化工厂等爆炸物品生产厂家购进爆炸物品进行销售。2002年10月至2004年8月,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上坪、和彩、水晶塘水电站,大宁镇里溪、竹鸡冲水电站,桂岭镇石门桥等水电站工程陆续开工。被告人邓荣森、何著辉分别指定或介绍上述电站的负责人到龙水派出所购买爆炸物品,且由被告人邓荣森、何著辉定下销售给电站爆破器材的具体价格。
自2001年11月至2004年8月,龙水派出所在没有爆炸物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爆炸物。共销售炸药525.552吨、导火索75.422万米、雷管103.55万枚。龙水派出所不规范地发放管理爆炸物,加之一些矿主、电站业主不规范使用进行爆破作业,导致两起重大事故发生,4名民工在事故中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贺州市公安局龙水派出所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不具有爆炸物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龙水金矿和石门桥电站的名义向生产厂家购进爆炸物后,销售给水晶塘等在建电站和龙水金矿对外发包的矿窿,所得赃款部分用于派出所的开支,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黄洪星、邓荣森、何著辉负有直接责任,均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贺州市公安局龙水派出所、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治安大队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因使用其非法出售的爆炸物,造成4人死亡,属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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