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住所(驻在地址) 变更登记和调整企业年度检验时间的公告 一、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青岛全兴轴承机电有限公司等3036户公司制企业(具体名单见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和各登记机关及属地
工商所公告栏,下同),不在原登记住所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以上企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青岛海萌达草制工艺品厂等2448户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在原登记住所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限以上企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将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韩国捷世克通商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等421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在原登记的驻在地址,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限以上机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年度检验时间的通知》(工商明电[2005]44号)的规定,2005年度所有企业年度检验的时间由2006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2006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特此公告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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