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赵女士的哥嫂向她借钱10万元,用于经营,赵女士同意借款。碍于情面,赵女士没有要求哥嫂写欠条。
2004年年底,赵女士的哥哥去世,留下一处房产。赵女士向嫂子提出还款要求,可因为拿不出借条,被嫂子一口拒绝。
手中没有借
条就要不回钱,莫非这笔钱就要这样“蒸发”掉?一个偶然的机会,赵女士得知,哥嫂为了逃避一笔可能发生的官司,曾经假离婚,并签有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提到了拖欠她们的借款。
2005年4月,赵女士以离婚协议书所载欠款内容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嫂子偿还欠款。
庭审时,赵女士的嫂子一直不肯承认有这笔借款。她声称,从来就没有向赵女士借过钱,当时是为了假离婚抵消财产才虚构借款。因此,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借款凭证。
法院认为,赵女士嫂子的辩称理由并不足以证明借款是虚构的。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必须提交备案的法律文件,具有社会公示效果,因此,此笔借款成立,赵女士嫂子需偿还这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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