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和职工个人负担。近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将部分门诊大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试点意见》。
4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承担门诊大病纳入社区管理任务的首批试点单位,从2006年1月起可以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疗试点的相关业务。
按规定,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的病种主要包括普通参保职工和国家公务员(保健对象)的各18个门诊大病病种。参保职工不出社区就可完成在定点单位的就医、购药、结算、报销等活动。一是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医疗期满或累计满3000元的,即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二是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的门诊大病患者,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比定点在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670元、840元分别减少200元、370元、540元;三是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比例统一定为8%,比定点在一、二、三级医院5000元以下个人自负比例12%、14%、16%分别减少4、6、8个百分点。四是凡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类药品价格高于药店,允许患者持处方到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票由社区医疗定点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纳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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