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日,市工商局对市场上销售的液态奶进行检查时发现,不少使用复原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企业,在产品标志上不
标明“复原奶”,却作出误导消费者的标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应在醒目位置打上“复原奶”的标志,一些企业却以种模棱两可的文字进行模糊标注,误导消费者。
工商人员告诉记者,从2006年1月15日起,未按照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产品,执法部门将责令下架并停止其销售。届时,消费者在购买液态奶时,发现有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时,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格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