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从今天早上睁眼的那一刻就算正式开始了。在新的一年里,市民的生活也会有一些新的变化。从2006年1月1日起,市民再去药店买药时会发现,所有药店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都会分类摆放,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另外,隐蔽摄录机动车违章行为将不再继续执行,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超过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后的责任也更加明确。无论是哪种变化,都会让您感到生活更方便、更舒坦。
处方、非处方药分开卖
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全市的药店都不能经营。药店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这样的变化可能会打破很多市民的购药习惯,有一些市民会觉得不方便,但是这样会保证患者用药更安全、更合理。
“OTC”标识药都要放一起
另外,有关专家还提醒市民,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市民再进药店会感觉到一些新的变化,如凡是带有“OTC”标识的药品都被集中摆放到一起,如果您要购买的是非处方药,应向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咨询后,在有“OTC”标识的柜台选购。
专利转让获益应支付报酬
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中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相应的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商品质量有问题告知消费者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服务消费场所、物流服务场所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等商品进行质量抽检,查出质量问题应告知消费者。
交管部门不再隐蔽摄录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指出,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人初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依照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经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合格;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提供驾驶人管理、车务手续等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
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公开进行,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实施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记录的事实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并为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提供方便。记者
王丽 侯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