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网站存在很多隐患
12月28日、29日,本报一男一女两位记者,先后4次变换身份,与2004年1月创建的、引起社会各界人士极大争议的一家代孕网站的相关人员进
行了接触。
A角色
男记者扮作代孕需求者
■如代孕者同意与需求者发生性关系,网站不会干预
■该网站在吉林省已经促成了两例“代孕”
■为得到孩子,需求者得花费高达8万至14万元的费用
12月28日,记者拨通了该代孕网站上标注的吉林省总代理王小姐的电话。王小姐介绍:“我们代孕者的年纪多在32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遗传疾病基因,也没有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
记者:“怎么受孕?是否需要和代孕者发生性关系?”
王小姐:“我们采取的是人工授精或‘试管’的方式,一般不会安排你和代孕者发生性关系,但如果代孕者自愿,我们也不会干预。”
交谈中王小姐表示,她做吉林省总代理半年多了,已经促成了两例。记者提出能不能看看代孕者的资料,王小姐表示,那得先交2000元到3000元的订金,这是为“防范垃圾记者和无良人士骗取志愿者的照片资料”。她还说,他们掌握的志愿者按素质分成几个级别,一定会有让记者满意的。
通过进一步交谈记者了解到,除了给代孕者支付的纯待遇,需求者还要承担代孕者孕前、孕中、孕后的检查费用及怀孕期间的生活费,同时还要支付给某代孕网信息费5000元、服务中介费5000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以上(交通食宿费起步价2000元,超过部分按实际开支凭单据由需求方承担)。如此算下来,为得到一个孩子,需求者需要付出的现金为8万至14万元。
B角色
男记者“应征”吉林总代理
■吉林的总代理不好说换就换
■做成一次“试管”,提成一万元
记者又以代理应聘者的身份与该代孕网站的创建者吕先生取得了联系,并称妻子是吉林省某医院妇产科主任,手里有很好的资源。
“你妻子所在的医院可以做试管吗?”吕先生对记者“妻子的身份”很感兴趣。
记者说:“做‘试管’没问题。”听到这话,吕先生有些兴奋,他表示,目前任吉林省总代理的王女士和他合作已经半年多了,不好说换就换,但是记者可以专门做医院,也就是为需求者和代孕者联系做“试管”。
他说:“现在我这边最难的就是找医院,你既然有这个关系正好可以帮我做医院,有客户的时候我和你联系,之后你和你妻子给他们做‘试管’,每做成一个我给你提成1万元。”
C角色
女记者“应征”代孕志愿者
■提供卵子和提供母体费用不等
■自称保密却把代孕者照片发给记者
■称20万元的要价太高,要记者亮出“底价”
12月29日,本报女记者以“应征”代孕志愿者的名义,与吕先生取得联系。记者表示急需一笔钱,并开价20万,吕先生则表示,需要根据记者的条件确定“费用”。据吕介绍,该网站做成功的最高费用是12万元,这是除去生活费、检查费、产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纯待遇”,他们称为“最后积余”。而孕前工资按照当地打工者工资的水平支付,一般在2000元~3500元之间。
吕先生同时透露,如果将受精卵植入代孕者体内,也就是只提供母体,这样的不用考虑遗传因素,费用不超过6万元;但是最高的待遇肯定是人工授精,就是代孕者提供卵子,这种情况,对方非常注重遗传,费用也比较高,肯定超过6万元,具体费用要根据代孕者个人条件确定。
吕先生介绍,代孕者的“薪水”有分期付款和孕前工资两部分,分期付款的“期”是指确定怀孕、怀孕5个月、8个月、最后,前3次付总共费用的50%,最后再付50%,怀孕8个月的时候将把最后费用先付到共同账户上。
虽然吕先生口口声声称会为代孕者保密,但在记者提出如何参考对费用的定价时,吕先生却把那位12万元代孕成功的女子的照片通过网络发给记者,那是一位大眼睛长头发的女子,可以看出照片是在网络上截屏获取的。
吕先生多次索要记者的电话和照片,记者将一张照片传过去后,吕先生表示赞许,但还是认为20万元的费用太高,并请记者亮出“底价”,称这样可以在年底前帮记者联系到“客户”。
对话网站创建者
纯待遇最高一次12万
12月29日,记者拨通设在武汉该代孕网总部的电话,与网站创建者吕先生进行了对话。
记者:建立网站的初衷是什么?
吕先生:社会上太多人有这方面的需要了,我就和妻子在2004年1月办起了这个网站。
记者:近两年的时间里有多少人咨询,与多少人合作成功?
吕先生:咨询的特别多,能有4万多人次吧。但是真正做这个(代孕)的不多,很多人都在观望。
记者:可以透露一下网站给你带来的利润吗?
吕先生:不怕你笑话,我目前身上只有3000元的生活费了。两年来,网站基本上是在亏损运行,收益勉强能与支出持平。
记者:国家卫生部是不允许代孕行为的,你这么做不是在违法吗?
吕先生:在内地做代孕试管都是由客户自己寻找医院的,如果客户自己找不到我会帮他联系香港那边的医院。我认为这不违法。
记者:目前在你那做成功的哪儿的人居多?
吕先生:经济发达地区做的人比较多。
记者:做成功的当中,纯待遇最高的是多少?
吕先生:12万。是一个在北京的沈阳女孩,因为要考研需要很多的钱。
各方说法
专家:这事已经违反法规
为此,记者咨询了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林兵。林教授介绍,道德相对于法律来讲只是一个相对较弱的约束,单纯借用母体的代孕就必须借用代孕技术,很显然,这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此事与道德的关系不大,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既然法律已经明令禁止,那么这个社会问题就已经是违法或者违规现象,就不需要更多的讨论了。如果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代孕,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无可厚非。同时,林教授指出,所谓的代孕行业其“客户”涉及的都是比较富有的阶层,这不排除在其中赚取巨大的商业利润。
律师: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身边的母亲和“血缘”母亲,哪个才是孩子的真正母亲?从遗传医学的角度讲,孩子应归属于“血缘”母亲,那么法律上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呢?
吉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科律师介绍,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后者包括养父母和子女以及继父母和子女关系。首先,这种代孕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及其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商品,也就是连血液都不能成为商品。因此根据这个规定,在这个前提下,代孕协议的表示就是不符合合同法律的,因为,法律上无法确定到底谁是亲生母亲,这样的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王春科介绍,即使代孕事实真正成立,孩子出生后出现纠纷,那么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法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代孕”
据了解,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2条还规定,医疗机构若违反该办法实施代孕技术,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袁泉 苗颖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