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一患者因双膝骨关节炎到医院就诊,后右脚坏死,最终不得不截肢。济南市历下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于日前一审判决赔偿患者各项费用近40万元。
齐女士是在2002年3月到省城这家医院就诊的,医院给她做了“双侧膝关节表面置换术”,
后右膝关节周围多条主要韧带断裂、撕脱,由于处理不及时,导致右脚坏死,最终不得不截肢并安装假肢。齐女士认为医院手术失误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医院认为,他们在对齐女士做诊疗时,严格遵守了操作规范,齐女士术后截肢属医疗意外。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院方出具了济南医学会的一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的鉴定结论,并以此为据,称对齐女士的截肢结果不承担责任。
对于院方是否在医治过程中存在过错,齐女士分别在去年和今年在济南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申请做了两次司法鉴定,两次鉴定的结果均明确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据此,法院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造成了齐女士截肢,对此应负有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院方赔偿各项费用计398051.92元。(记者 董震 通讯员 王效锋 傅道津)
责任编辑:屠筱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