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12月29日讯(通讯员 李业国
马敏)兢兢业业为保险公司工作五年多的女业务主任,不幸因病去世,保险公司原先承诺的10万元保障赔偿顿时化为一纸空文。其丈夫为讨说法,辛辛苦苦跑了三年,至今无果。
沙先生介绍,他的妻子贺女士于1997年加入太平洋寿险山东分公司烟台中心公司牟平分公司,并签订
了保险代理人合同书。由于业绩优异,业务职级为“业务主任”,但不幸于2002年9月因病去世。按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2002年3月11日下发的《关于下发2002版营销员福利保障制度》一文中的规定,其业务主任疾病身故保障为10万元,但贺女士所在的保险公司始终未予理赔。三年来,沙先生曾多次找太平洋保险各级公司电话、书信或当面询问,始终未有明确答复,最后得到烟台中心公司个险部经理刘海英的答复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2002版的基本法因当时保监委没有批准,总公司以前下发的各项文件、通知等只是宣导材料,不属于正式文件,“营销员福利保障”的条款不算数,故不予理赔。且称烟台中心支公司研究决定,顶多只能给1到2万元救济一下。
记者电话联系了太平洋寿险烟台中心公司的刘海英。刘海英告知她已经调离了个险部,让记者与公司副总经理李海岩联系。12月15日,李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太平洋寿险在2002年确实出台了此营销员福利保障制度,但是原则上要求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再制定相应的制度,根据反馈意见,总公司允许各分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调整,烟台公司对于疾病死亡这种情况就一直没有执行总公司的规定,所以不能给沙先生10万元的赔偿。当记者提出太平洋寿险总公司允许各分公司自行调整是否有相关书面文件时,李先生说他要回去查一查文件才能给记者答复。12月24日,李先生跟记者通电话称跟济南公司联系后,找到了分公司下发的关于此规定的操作细则。
12月27日,李先生见到记者时,却称当时找到的文件是2003年济南分公司下发的操作细则,2002年总公司并没有下发营销员福利保障制度的操作细则,所以烟台当时就一直没有执行该福利保障制度。当时营销员福利保险制度下发到烟台公司时,公司只是按照制度上的规定给大家宣讲,并承诺操作细则下来后给大家办理相应的保障,但因为上级公司一直没有再下发相关文件,所以他们也就没有执行。记者表示既然当初承诺有这样的保障,到最后没有执行,其实属于失信时。李先生连忙否认,但同时也承认“这是失误”“做得不到的地方”。
沙先生表示,人们选择保险公司投保重在看其信誉,作为保险业务员兢兢业业为其保险公司工作五年,而落了这么个下场令人非常寒心,保险公司对待自己的员工尚且如此,对待用户又该如何呢?如果都是这样的遭遇,有谁还会为太平洋保险去拉保单,有谁还敢去买太平洋保险的保单?
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的高玉凯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太平洋寿险总公司当时出台并下发了营销员福利保障的规定,烟台分公司就应该执行,不应该有任何推托的理由。如果保险公司拒不执行,沙先生可到劳动仲裁机构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