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继续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副委员长何鲁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作者:毛建军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齐彬)“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这些违法条款竟然出现在中国不少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
今年九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何鲁丽等三位副委员长带队的执法检查组,分赴北京等七省市,对劳动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何鲁丽代表检查组报告有关情况。在谈到贯彻实施劳动法还存在的问题时,何鲁丽显得很气愤,在五方面严重问题中,她把“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作为第一大问题。
何鲁丽指出,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两成,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何鲁丽指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要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何鲁丽也建议,国务院在明年开展一次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摸清底数,采取有效措施,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同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的告知等法定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
正在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等。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方可约定试用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行为,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五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等。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