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济南讯(记者 吴允波)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一位张女士到某开业不久的美容店购买了一张“会员卡”。购买“会员卡”虽花了两百多元,但以后每次消费都打折,张女士觉得还是划算的。可等她几天后来消费时,发现美容店已人去楼空。
时下,大到豪华酒店、超市、商场,小到美发店、小商店,经营者纷纷
推出各种各样的“会员卡”。即消费者预先交一笔现金购买“会员卡”,在以后的消费中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省消协一位同志认为,“会员卡”消费模式本身无可厚非,这一模式既让利消费者,又提高了经营者的营业业绩,所以一出现就得到了消费者的首肯。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没有任何担保,消费者也无法进行防范,因此导致的争议往往调解难度很大,假借“会员卡”消费模式骗人的现象也时常出现。省消协就接到不少这样的投诉,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者商家已经人去楼空,消协也无法进行处理。
王振鹏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家的“会员卡”,二者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双方却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加之许多“会员卡”卡片上往往都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文字,所以发生纠纷时商家往往借机故意减轻或逃避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由于此类争议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有关单位处理的难度也很大。
省消协一位同志提醒说,对于“会员卡”消费模式,消费者要保持理性和谨慎。对于让利明显不合乎常规的低廉促销活动,消费者要保持必要的警惕。“会员卡”消费应选择知名度高、经营时间长、信誉度好的商家。王律师也认为,消费者购买“会员卡”时,有必要要求商家作出退卡途径、余款退还等方面的书面承诺,可以避免误入不法商家设置的陷阱,发生争议时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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