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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太平洋中心地下停车场内,仍然有车位被用铁链拦着,并且摆放着不准停车的标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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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停了多年,却突然被通知所有的车位必须购买,太平洋中心的业主对此表示了不满,但更让大家无法理解的是,开发商竟从有关部门办理了地下车库的房地产权证。有关部门及开发商的做法激怒了业主,连续三场官司在法院开审,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院终审撤销了开发商的房地产权证,业主的利益得到了维护。据了解,这是岛城停车场产权官司里,业主获胜的首个案例。
卖车位 6平方米的面积卖8万
据原告张女士介绍,在购买太平洋中心的房子时,开发商曾经口头表示,所有包括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区域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签定购房合同时,这一条款并未写入。等多名业主买下了房子,并在2000年入住太平洋中心后,张女士以每个车位每月400元的价格租了三个地下车位。
但2004年初,开发商提出停止车位出租,把车位用铁链拦住,并将6平方米大的车位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开发商的行为惹恼了业主,但随后业主们又获悉,开发商已从有关部门办理了地下停车场的房产登记。为讨说法,业主们将发证部门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打官司 首场对决业主获胜
首次开庭在2004年7月,业主代表提出,太平洋中心负一层、二层包含有地下配电室、供水、供热机房及各种管线等公用设施,为整个中心服务,应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另外的地下停车场,是该中心的配套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理》规定,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最终,市南区法院以房地产权证附图只有负一、负二层的平面图,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成产权证的重大瑕疵为依据,撤销了房地产权证。
但2004年9月,有关部门在修改了有关内容后,又向开发商颁发了新的车库房地产权证。再次“失去”车位的张女士和另外8名业主又将发证部门和开发商告到了市南法院。这次法院以《物业管理条例》是1999年5月1日起施行,而太平洋中心所含停车场的二期工程已经在1996年竣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终审 车位产权被“撤销”
为业主代理本案的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张青、邢妮妮律师认为,太平洋中心的工程车库并没有被开发商作为独立的项目开发、投资或者审批,车库本身就应该是地上房屋的配套设施,有关部门给开发商颁发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是2004年,应该适用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2005年8月,9名业主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5日,市中院终审撤消了市南法院的判决。
昨天记者联系到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他们将继续“申诉”,但具体如何操作不便告诉记者。而业主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案终审后已不能申诉。本报记者摄影报道
开发商无权卖地下车位
中院法官: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归业主所有
法官解读
据市中院法官介绍,根据1989年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住宅区应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内部或地下。因此,太平洋中心工程项目除了案中涉及的停车场外,再无其他停车场所,也就可以认为,这个停车场作为太平洋中心工程惟一的停车场所,向整个工程提供服务,即为工程的配套设施,应归业主所有。
因此,市中院终审撤销了市南法院的判决,同时也撤销了有关部门为开发商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律师说法
买下车位的业主可索回费用
太平洋中心业主的代理律师张青说,目前业主拿回了停车场的产权,已购买小区停车位的业户可向开发商索要已付费用。张律师同时认为,业主的停车费用仍然应该交给物业管理部门,而物业管理部门应该将这些钱作为业主的公共费用,用在业主身上。
记者调查
不止一家开发商出售停车场
昨天,记者了解到,除了太平洋中心向业主有偿出售停车场外,还有许多小区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家住东部一小区的曲女士告诉记者,她在购买了小区的住宅后被开发商告知,必须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处停车位,而想在地下停车场得到一块停车位置,则必须交上6万元。曲女士最终没有购买车位,只能每天把车停在小区外面。
据记者调查,目前像曲女士这样的情况不算少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出售车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您是否也遇到了类似经历?如果有,请发短信给本报(13605429016),记者将帮你咨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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