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宗某夫妇无退休金收入,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04年,儿子葛某在外地施工过程中受伤,构成六级伤残,但其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近年来,双方为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葛某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子葛某告上法庭。 葛某某、宗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葛某每月给付赡养费
300元,并承担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或者住院的医疗费用,履行护理义务。葛某辩称,自己属于残疾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故不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某夫妇也应当考虑其他子女的赡养份额。葛某尽管身体残疾,但其未完全失去劳动力,亦未完全丧失赡养扶助能力,故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给付原告的生活费份额。法院一审判决葛某每月给付葛某某夫妇生活费70元,并承担相应的医疗、护理责任。韩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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