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2005-12-26 14:01:26
复制件可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当然,复制件的证明力不及原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 他材料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换言之,证据材料虽为复制件,只要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或者与原件、原物核对过,便可作为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然,复制件的证明力不及原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
换言之,证据材料虽为复制件,只要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或者与原件、原物核对过,便可作为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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