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揽到工程,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好处费”,宋某为此将邱某拘禁并抢走了他的10万元港币。宋某被抓获后,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但检察院认为,宋某还犯有敲诈罪。
23日,记者了解到,市中院认为宋某和邱某之间确实存在“好处费”的约定,宋某也按照约定给宋某联系了招标单位,因
此不能排除邱某在宋某的帮助下揽到了工程的可能,最终维持了原判。
2002年11月,邱某参加某医院的工程竞标,并找到在市北区房产局的宋某帮忙疏通关系。在宋某的联系下,邱某请到了工程竞标办公室的负责人,并在随后的竞标中获胜。但是邱某拿到工程后,却没给宋某相应的好处费。
2003年12月,宋某将邱某绑到了崂山区一家酒店,在索要了邱某2300元现金后,又逼对方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两天后,放走了邱某。2004年2月21日,宋某再次向邱某要钱。邱某付给了对方25000元,他随身装有10万元港币的皮包又被宋某抢走。 (记者
于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