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002年的一场突如其来的工程事故让许某为受害人沈某垫付了六万多元的医药费,时间已经过去了三年多,沈某因为自己的伤残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原本对事故没有任何责任的许某确始终无法要回自己垫付的高额费用,无可奈何的许某将沈某告上法庭,近日,崂山法院对此案宣判。  
; 许某介绍,2002年8月19日,自己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指挥,按照公司要求令沈某安装塔吊,结果造成沈某四级伤残。沈某在治疗过程中,自己为其垫付费用64317.1元。后沈某向崂山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许某不承担责任。由于沈某在起诉时未将自己垫付的费用计算在其诉请之内,而依据崂山法院原先生效的判决书,许某不承担责任。所以,沈某应支付自己人民币64317.1元。 沈某为自己辩护,当时自己给建筑工程公司干活期间受伤,因公司推卸责任,住院期间治疗费由许某代缴。后来经法院判决确定了赔偿责任,但当时没有把许某垫付的钱扣除,案件已经生效执行完毕。自己没有义务去向某建筑工程公司索要该款项返还许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崂山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许某为沈某垫付医疗费64317.1元的事实。同时,亦由该生效判决可见,许某不承担对沈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此,沈某应当返还许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法院据此判决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许某人民币64317.1元。(徐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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