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随着圣诞、元旦和春节等节日的临近,岛城消费市场“人气”骤增,各路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推出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消费者的购买欲也在“跃跃欲试”。但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岁末购物一定要理智,警惕消费陷阱。
陷阱一:赠品不享受“三包”
家住东海路的姜女
士向记者投诉说,“十一”女儿结婚时买了很多电器,正好碰上促销活动,商品之外的微波炉、电磁炉等赠品女儿就送给了她。但电磁炉刚用了两个月就坏了,微波炉也出现了故障,回去找商家换,说赠品已经没了,没法换。因为是赠品所以也不能退,只好自己掏几百元进行修理。
“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服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对于赠品和特价商品,许多商家或明文规定不予“三包”,或含糊其词不予明说。工商局消保处有关人士提醒,如果赠品和特价商品等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不要忍气吞声,仍然可以向商家讨个公道。
专家解释说,“买一赠一”或“有奖销售”的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商场有责任对赠送的奖品进行修理、更换和退货,如果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还应进行赔偿。同样,对打折、减价等特价商品,商场如果不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具体瑕疵,仍应当承担“三包”责任。此外,如果特价产品发生了标明瑕疵以外的质量问题,商家仍然不能免责。
陷阱二:“封杀”消费者知情权
岁末促销推出的各种特价商品、超低价电器等对消费者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是,消费者不一定想到这些特价商品、超低价电器可能是库存品或淘汰机型,甚至是返修机、残次机,其质量问题小到外壳划痕、包装、配件不齐全,大到没有国家强制的质量认证,以至于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买到这样的商品很有可能遭遇售后服务、返修的种种限制,使消费者得不到常规商品应有的服务,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图便宜”心理,有意隐瞒了产品的缺陷,刻意强调特价产品的价格超值性,误导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最终目的不过是清理库存、减少资金压力和聚集人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封杀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应当引起消费者的警惕。
陷阱三:谁拥有最终解释权
在所有商场的促销广告或海报中,都会出现这样一句“兜底”条款:“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对此,许多消费者不明就里。工商人士指出:商场或企业无权拥有“最终解释权”。
按照《合同法》规定,商场内的促销宣传单可视作格式合同,消费者和商场经营者都是合同当事人。按照法规,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场,都拥有对该合同的解释权。至于采用哪方当事人的解释作为最终裁决,还有待双方协商,不能由商场单方面说了算。(本报记者 李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