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还没定下来,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圆”已被画出。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境外上市的国企、央企中,已经有行权的了。”近日,国资委人士对本报表示。“但一定级别的高管,尤其是国企编制的高管,行权的极少。”
他所指的是,较早海外上市的一批国企,如中国联通(HK:0762;NYSE:CHU
)、中国移动(HK: 0941; NYSE:
CHL)、中海油(HK:0883;NYSE:CEO)、中石化(HK:0386;NYSE:SNP;LSE:SNP)等。
“境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合理,比较适合先行按规定行使期权长期激励计划。”国资委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告诉本报记者。
而就在近期,由国资委联合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方上报国务院。
据悉,该《规范意见》,主要是在期权等激励工具授予和行使的“量”、“时”、“主体”方面进行了详实的规定,同时在企业高管之间的相对平衡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控。
同样由国资委分配局制定的《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也已经在征求意见中。二法是否会合二为一,结合公布,尚无定论。
《规范意见》关键点
目前,国企海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两种方式为主:以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多采取期权激励,如中国联通、中银香港、中海油等;而以H股上市的国企,如中石化,因受未修改前《公司法》的限制,以发放股票增值权为主。
《规范意见》主要针对对象就是这些已经被授予了期权、股票增值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行权将不受此办法的约束。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之后,待批的《规范意见》共五章四十条。
《规范意见》认为,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指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同时也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企业特点,探索实行其他的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和《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规范意见》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其中一条便是,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保留不低于期权授予总额20%的期权,待任期结束之后、离职之前,根据其业绩表现结果,再给予行权。
“这主要是出于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角度考虑。”相关人士表示。
此外,《规范意见》中还规定,对于带有国有企业身份的高管,其行权的量不能超过其总薪酬的40%。“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国资委方面解释。
“但40%的参照标准是什么?是该高管在国有企业中的工资,还是其在上市公司中的薪酬?有多家上市公司任职的,又以哪个为参照?”《规范意见》参与的外脑方、上海荣正咨询合伙人马飞提出了问题。
《规范意见》还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期权授予和行使情况、持有数量和期限、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等,都要及时披露,并报履行出资人资格的职能部门备案和批准。
“也就是说,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和批准;非国资委系统的,其出资人资格由财政部履行。”业内人士分析。
而对于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授予和行使过程中,涉及到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以及税收问题,则是“按照境内境外有关法规处理进行”。
出台的前前后后
《规范意见》行至今天,实属不易。
从1997年中国最早一批的大型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开始,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激励期权(stock
incentive)、股票增值权(SARs)和股票、现金等长期激励工具,就被明确写进了境外上市国企上市方案中。
但从第一家实行长期激励的中国移动开始,各种长期激励计划,对于部分人士而言,只是一种“只能看不能用”的“纸面激励”:包括刘明康、李毅中、卫留成等人选择“弃权”就是佐证。
2003年5月,李毅中从中石化董事长的位置上调任国资委一个月后,宣布放弃中石化授予的20多万股的股票增值权,市值近50万港币;同期从中银香港董事长的位置上调任银监会主席的刘明康,放弃了在中银香港的173多万股认股权;原中海油董事长兼CEO卫留成,调任海南省委书记后,也放弃了中海油授予的150多万股的认购期权。
“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没有明确传达可以做以及怎么做的信号。”一上市国企高管认为。
随着一批上市国企的认购期权期限到来,有关主管部门意识到,这个问题已经无法避免。
因此,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后,摆在国资委分配局面前的任务之一,便是要“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2004年底,《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完成,2005年上半年转给相关各方征求意见,随后正式上报国务院待批。斯时,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已经被证监会、国资委纳入制定议程了。
“也有可能,将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意见融合在一起,变成一个法规出台”,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
在《规范意见》正式出台之后,是否还会选择试点先行然后再全面推开的方式,也在讨论之中。
“境外上市公司规则明晰完善,应该不必通过试点就可全面铺开,而境内上市公司,则会考虑试点先行的做法。”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