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近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由于未能按期为买房人办理产权证书,只好按照约定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15902.04元。
原告朱某是2004年2月28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交房时间,同时约定了若被告不
能在交房之日起360天内为原告办理产权证,被告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当被告交房一年多后,仍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购房款530068元的百分之三即15902.04元支付违约金。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未能给原告支付违约金是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5902.04元。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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