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1998年,刘老汉夫妇和女儿到某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内容为刘老汉夫妇自愿将其5间房赠与女儿,女儿愿意接受父母赠与的房屋。此后,刘老汉仍在该房内居住。 2001年7月,刘老汉患病,其女儿、女婿搬到上述房内照顾二老,并先后给二老生活费1万多元。2001年底
,刘老汉夫妇与女儿、女婿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老以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女儿房屋的行为。法院近日经审理判决,驳回刘老汉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中,刘老汉的女儿、女婿一直照顾二老,并给付二老生活费,刘老汉夫妇称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说法缺乏依据,故刘老汉夫妇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刘老汉夫妇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故不得撤销。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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