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15年前,大海的父母离婚,当时他10岁,由父亲抚养。 不久,大海父亲与李女士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抚养大海。大海长大成年后,老夫妻俩出资为他建造房屋和结婚成家。2003年,大海父亲因病去世,李女士便与大海夫妻共同生活,半年后,李女士患病,
不久便半身瘫痪,生活无法自理。 见李女士已不能照顾自己,还需要他人护理,大海就要求与她分家,并拒绝赡养。为此,有关部门多次上门调解,但大海坚持认为,李女士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自己没有赡养义务。 今年8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海履行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海父亲与李女士结婚时,作为继子的大海尚未成年,李女士履行了其作为大海继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大海对其继母李女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扶助义务,据此,判决大海每月给付李女士生活费及必要医疗费用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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