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的周先生咨询:前不久他出售一套闲置的住房,在与买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他们就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办证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他,需要妻子也到现场,在经得妻子同意后,才能将该房屋对外出售。请问,为何办理产权过户时还需要妻子到场?
答
:在婚姻关系存系期间,不管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的约定或明确的证据能说明房产归一方所有,其他情况下房产应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为夫妻双方所共有。所以,在转让夫妻共有房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转让夫妻共有房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签字确认相关房产交易行为后,才能办理房产的交易、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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