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市民张女士横穿马路被出租车撞断右腿;3年后,她以精神和身体均致伤残为由,提出诉讼———58万车祸索赔惊蒙的哥
3年前,一出租车将横穿马路的市民张女士撞伤,致其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面部擦伤等,在5次住院808天之后,张女士家人以车祸致其精神残疾等为由,将出
租车车主安师傅和出租车公司告上公堂,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58万多元。昨天,四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巨额交通事故索赔案。
原告开出58万赔偿单
被撞伤的原金麦园公司职工张女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诉称,2002年2月7日晚11时许,张女士在江西路由南向北穿过马路时,被青岛租赁出租公司一出租车撞伤,造成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面部外伤等,次年又出现脑外伤反应及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后在2004年经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经市南交警部门法医鉴定,张女士为精神一级伤残和身体九级伤残。鉴于张女士的伤残情况及所受痛苦,出租车车主和所在公司应该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8万多元。
被告
巨额索赔没依据
肇事出租车车主安师傅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张女士代理人提交的精神一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无效,因为这一报告做出后,安先生即向市公安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结果认定所谓精神残疾与交通事故无关,因此对方据此要求的有关伤残补助等赔偿与车主无关。另一方面,张女士入院时仅为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一颗牙齿脱落、面部外伤,而对方竟先后5次在不同科室住院,在入院一个月后,对胫腓骨骨折的治疗已完毕,但伤者以左腋下发现副乳腺为由转科入胸科进行康复治疗,此后伤者以康复治疗为由,先后要求转至中医科、高压氧科等无关科室长时间住院,住院期间使用接受大量与治疗无关的药物和治疗及一些保健品,且入住省部级干部病房等,无谓扩大损失。2003年6月7日交警部门做出终结治疗的鉴定后,仍进行与车祸所受伤害无关的治疗及康复,导致住院时间长达808天,因此自己只能承担交警终结治疗鉴定之前必要、合理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
激辩
唇枪舌剑三焦点
在昨天长达4个多小时的法庭置证和辩论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存在诸多争议,主要焦点就是精神伤残与交通事故之间有无联系,以及医疗费、护理费是否合理等。
焦点一:精神残疾有无关联。对于市公安部门所做的第二次法医鉴定,张女士的代理人认为由于张女士鉴定时没有到场,所以鉴定结果不科学也没有效,应该以市南交警部门第一次鉴定结果为准,对张女士做出赔偿。而安师傅及代理人认为张女士住院一年后才出现精神病症状,所谓精神残疾与交通事故无关。而且张女士本人确实参与了后来的法医鉴定,精神残疾与交通事故无关的鉴定结果是真实有效的。
焦点二:医疗费合理性。关于医疗费的合理性,张女士的代理人认为不应该以交警部门医疗终结鉴定为准,而应该以实际治疗情况来计算,这样对张女士才是公正合理的,同时认为张女士在医院产生的所有费用都是合理的,是医生根据病情需要进行治疗而产生的,至于其中一些与伤情无关的药物,那是医院内部管理的事,与自己无关。而安师傅的代理人认为,应该以伤者治疗与交通事故致伤相关的医疗费结合交警部门医疗终结鉴定为准,自己只能支付与治疗交通肇事所致伤害有关和必要的医疗费,同时要求有资质的权威部门对张女士住院期间用药和治疗的合理性做出鉴定。
焦点三:误工护理费计算。根据住院、护理时间以及伤情今后发展,张女士家人提出30多万元的误工和护理等费用。安师傅的代理人对此认为,护理期限应以必要治疗的时间计算,且对方违反相关原则请了两人,所使用的护理人员没有相关医院的护理证明,而盖有工作单位公章的误工证明和收入证明中,张女士作为金麦园普通职工,月收入2600元等收入证明显然与客观实际不符,应该以所在单位工资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的凭证来计算。
四方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做出宣判,本报将进行追踪报道。(记者 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