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本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800元和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记者昨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根据该《通知》规定,岛城市民12月份的工资能否享受到1600元的新扣除标准,关键看
工资何时发放。
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单位12月底就将当月工资发到员工手中,这种情况应按照原来的标准缴税;有些单位在明年1月下发今年12月的工资,这种情况就可以按照新的扣除标准缴税。”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说,《通知》中着重指出的是,单位员工如果12月底就领到了当月工资,那么不论何时到地税部门缴税入库,都要按照原来1100元(800元工资+300元补贴)的扣除标准缴税;只有实际在1月份下发的12月份工资,才能按照新扣除标准缴税。(记者刘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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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下月发适用新标准
记者还了解到,2006年1月1日后单位发放员工年终奖,可以按照1600元的新扣除标准缴税。举例说明如下:
2006年1月12日,某单位向月薪1400元的一位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4800×5%=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