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陆某在与三位朋友喝下4扎啤酒后,醉死在自家楼下。喝出了人命,也喝出了一场官司。昨天,青岛市北法院判令与陆某一同饮酒的两位朋友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的10%,即24650余元。
2004年10月2日晚9时许,陆某应朋友王某、陈某之约,并由他们开车接到一处烧烤店喝酒。晚上10点多,酒“足”饭饱后,各自
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陆某被发现躺在自家楼旁死亡。经法医检验,陆系酒后身亡。事后,死者之妻承认陆某生前喜欢喝酒,但她仍坚持认为,与陆某一起喝酒并将其从家中接走的王某和陈某有义务将醉酒的陆某送回家中,陆的死亡与两人未尽护送义务有直接关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陆某之妻将王某和陈某告到市北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的30%,即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有清醒认识,而其本人不控制酒量最终死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护送义务,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通讯员徐斌记者崇真)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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