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历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魏律》,北朝时的《齐律》,而后来的“十恶”最早也就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把这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
了“十恶不赦”的说法。《齐律》的“重罪十条”是:一、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三、谋叛。谋叛是指叛逃到其他敌对国家。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五、不道。无道。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八、不睦。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十恶不赦”自从《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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