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工作5年,时常加班,但所在的单位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在某酒店担任部门经理的孙先生辞职后,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近日,市南区法院判决,酒店补偿孙先生3万余元加班费。
孙先生从1998年8月进入酒店工作后,由于酒店营业时间跨度较大,担任酒水部经理的孙先生在5年时间里,经
常被要求加班,但公司始终没有对加班支付相应报酬。2003年5月,孙先生离开公司,他仔细一算,自己在公司总共有81个休息日,19个法定休息日,19天年假没有休息,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报酬,孙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法庭上,酒店方称,我市有关部门曾批准,酒店的“部门经理”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享受加班工资,因此他们无需向孙先生支付加班费。
但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酒店所指的规定颁布日期为2003年8月,而孙先生在当年5月即离开了公司,因此不受此规定限制。最终法院按照休息日的加班费为日均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日均工资的3倍的标准作出判决,酒店支付孙先生加班费31000余元。(记者
于顺 通讯员 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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