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玉
徐文阁)昨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QQ号盗卖案在南山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QQ号是否财物以及窃取QQ号出售是否构成盗窃罪展开激烈争辩。
据南山区检察机关指控,今年3月到7月,原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曾某在任职该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期间,与在网络上认识的
无业人员杨某合谋盗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
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则通过公司已离职人员使用的网络账号,进入后台系统查询这些QQ号密码保护资料(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把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密码破解并更改后出售。
据悉,二人共盗取、破解QQ号码200多个,出售160多个,非法获利7万余元,其中被窃取密码的账号另拖带价值2654元的Q币及网络游戏币。
据腾讯公司公布的消息,目前全国已有QQ用户4亿多人,长期在线的达1.5亿人。另据相关调查表示,其中76%的网友反映QQ号曾被偷盗过。此案的审理,引发了网友们的极大关注。
记者昨日从南山法院获知,全国人大法工委非常关注此案,已经派员驻深了解此案的进展。
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宣布择日宣判。
QQ号是否财物
检方指控称,QQ号是信息产品,是由腾讯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研发而出,具备专有性,拥有QQ号可以进行聊天、沟通以及传输文件等使用价值,有价值同时具有交换价值,因此符合财物的特征,根据《刑法》第92条规定,符合“其他财产”的特征,另外《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嫌犯的辩护人均否认此一指控。嫌犯杨某的辩护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越、林杰兵认为,QQ号只是腾讯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的服务代码,其不具有刑法范畴的“财物”的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不是现行法律所认定的财物,杨某的行为没有触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盗窃罪的客体,“如何认定网络虚拟世界中的QQ号以及其他虚拟的财产,这是一个法律空白”。因此,4名辩护人均称嫌疑人无罪。曾某的辩护人、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家慧在为曾某作无罪辩护时指出,此事“应由腾讯公司自行处理”,她向法庭提交了为曾某取保候审的申请。
本报记者 周玉
责任编辑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