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胡某向李先生借款两万元,胡某当场写下欠条。 一年后,胡某分两次还清了此笔欠款。可是,今年年初,李先生找到他,称只收到一次还款,现在还差一万元未还。胡某坚持自己已还清。因索要无果,李先生将胡某告上法院,要求他还清欠款。
在法庭上,胡某提供了另外四个人提供的证言,证明自己第二次已还清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提供的证人都没有亲眼目睹他两次偿还借款的具体经过,为间接证据。 而李先生手里有胡某的欠条,因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间接证据、原始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所以李先生手中的欠条证明效力大于胡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此,胡某称自己的借款已全部还清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编者:日常生活中,因一时经济困难,找亲戚朋友帮忙是常有的事。但借款时打了欠条,还款时却没有及时收回欠条,谁也说不清款是否已归还,不仅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还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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