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2005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正式施行,这将有效遏制在消费领域因合同问题而引起的投诉和纠纷。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买东西尤其是大宗物品不要忘记签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近日从重庆南路工商所了解到
一宗消费纠纷,一名消费者今年2月份在四方区长沙路一家“4S”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某品牌的经济型微型面包车,汽车的内部、外观根据使用和需要做了汽车装饰装潢和简单改造,因此高出了基本型的同品牌汽车3000余元,后来使用了几个月后,消费者经咨询厂家发现,厂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进行改装之后的价格,而经销商对同品牌、同型号和性能的汽车简单改造后就擅自提高价格,这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因此投诉到工商所,但却又提供不出正式的合同文本,而商家却认为是消费者理解有误,双方各执一词。
经工商人员了解,双方买卖汽车时并未签订正式的买车合同,只是签订了较为简单的意向书,具体买卖条款和约定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工商人员告诉记者,发生这种纠纷主要有几方面原因:首先随着汽车交易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热点,随之发生的争议和矛盾也越来越多,而面对日益纷杂的汽车交易市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却明显不足;其次以前汽车买卖市场缺乏规范的格式合同,不同的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五花八门,良莠不齐,既不规范又不完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给以后的汽车交易调解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第三是汽车经营企业现在虽然大都是“4S”店,消费者认为品牌、经营信得过,但是由于汽车消费市场还并未完全规范成熟,大多数店打着“4S”店的旗号,但是经营和服务不一定配套,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合同监管的政府规章,也是全省首部关于格式条款监管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对于规范格式条款合同,制止不公平格式条款,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消费者一定要用好这个武器,在购买汽车等大宗物品时,一定要与出卖人签订《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读懂弄清《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提高合同维权意识。
与此同时,工商部门表示,将会紧盯汽车消费热点,着眼以往在处理汽车消费投诉中合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的难点,突出汽车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重点,强化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加强引导汽车销售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为消费者维权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李晓寒 王岩 董恒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