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离婚的夫妻,什么都可以分得清清楚楚,惟独孩子除外。因探视孩子引发的纠纷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探视,这一离婚副产品造成的社会问题引人关注。
近日记者从芝罘区人民法院获悉,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加,离异双方关于子女探视权方面的纠纷也逐年增多。2002年,该院判决的此类案
件仅有2起,去年则增加到了6起。
□为看孩子,打五年官司
离婚已五年的市区居民艾国强,为了取得探视儿子的权利,他打了五年官司,三次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直到今年4月下旬,才最终有了结果。艾国强与张萍1997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艾兵。2000年,两人协议离婚。儿子艾兵由女方抚养,艾国强每月负担100元抚养费。离婚后,艾国强两次去看孩子都被以前的岳父岳母拒之门外,为此,他起诉到芝罘区法院,要求法院保护他的合法探视权。这是芝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探视权案。当时新《婚姻法》尚未实施,芝罘区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并参照上海等地的判例,判决艾国强每月第一、三个星期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探视其子(可以带走),但孩子拒绝探视时,不得强行探视。
判决生效后,艾国强仍未见到儿子。他又两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萍称是儿子不认他,无奈,执行被迫终止。思儿心切的艾国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今年4月,双方达成协议,艾国强每月可探视、并带儿子一起生活两天。
□孩子惧怕,探视被暂停
1999年5月,吕军山与肖娜恋爱结婚,生下女儿莎莎。后来,吕军山染上了赌博酗酒的恶习,一输了钱就回家拿肖娜母女出气。2004年底,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房子归肖娜,4岁的女儿由她自行抚养。判决吕军山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下午探视女儿。但是,由于吕军山殴打前妻给孩子心理留下了阴影,他每次探视女儿时,女儿总是哭闹着不让其接近,为此,肖娜拒绝他探视。吕军山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认为,由于被探视的莎莎未成年,受外界的刺激,情绪容易波动甚至出现反常,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根据孩子母亲提供的探视时的手机录音等证据,法院裁定暂时中止吕军山的探视权。
□日思夜想,母亲泪长流
三年的婚姻生活带给周明明的是满身的伤痛。两年前,经法院判决,她终于解脱,和丈夫离了婚,但又陷入了更大的痛苦———前夫拒绝她探视。2000年2月,同在泰安打工的周明明与孙义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小亮后,一家人搬到莱山孙义的老家居住。后来,两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不休。2003年8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于周明明身体不好,而且经济能力差,儿子的抚养权被判给了孙义。法院规定周明明每月可探视两次。周明明说,按照她的意愿,希望随时都能看到孩子,但现实却是离婚两年,她没有见到儿子一面。“孙义根本就不接我的电话,没法,我借用别人的电话打,可他一听是我的声音,立刻就把电话挂了。”周明明说着流下了眼泪。日思夜想却见不到儿子,中秋节期间,周明明连续拨打前夫的电话,被惹恼的孙义撂下一句话:“想看孩子就抱走自己养,否则就别来烦我!”
身患肾病的周明明,因为牵挂儿子,离婚两年一直不肯回泰安老家,在莱山一家私营工厂打工,她说,以她现在的状况,根本无力抚养儿子,但当妈的看儿子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她准备向法院起诉。
□不让探视,不付抚养费
2003年8月,杨家俊与张丽协议离婚,6岁的女儿由母亲张丽抚养,杨家俊每月付给抚养费200元,每周六可接孩子回家,下午送回。
离婚后的第一个周六,杨家俊去看孩子,吃了“闭门羹“,此后几次都被拒之门外。孩子的外婆还隔着门对他说以后不要再来了。一气之下,杨家俊不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2004年4月,男方将女方告上芝罘区人民法院,要求每周探视女儿并补回以前被拒绝的次数。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判决每周六上午9点,由杨家俊接女儿回去,保证下午5点前送回。没想到,张丽还是坚决拒绝杨家俊与女儿见面。无奈,杨家俊只好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法官去张丽家送传票时,对方不但不开门,而且还拒不到庭。最终经过法官再三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杨家俊一次性补偿孩子抚养费2800元,每周六接女儿回家,下午送回。
□前夫藏子,女方告侵权
2004年1月,牟平区的张雪与李斌结束了他们10年的婚姻,7岁的儿子由李斌抚养。不久,李斌到烟台市区开店。张雪前去看儿子,却被告知儿子已被送往外地上学了,但具体地址却不告诉张雪。张雪认为李斌故意不让她看孩子,可李斌却否认自己把孩子藏起来,他说:“儿子在外地寄宿学校学习,不希望别人去打扰。”咫尺天涯,母子却无法相见,这是最残忍的打击。一怒之下,张雪把前夫告到法院。经法院调查,李斌并未将儿子送往外地,而是在烟台某寄宿学校就读。经调解,双方达成探视协议。
□非婚子女,也有探视权
2002年,林成与在开发区打工的海阳女王守莲相识。林成隐瞒已婚事实与王守莲发生婚外情,并为她在黄务租房同居,后王守莲生下一子。王守莲发现林成已有家室后,两人闹翻并断绝了来往。后来,林成想探望儿子被王守莲拒绝,他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林成享有探望的权利,王守莲有协助的义务。判决林成每月到王守莲的住处探望孩子一次。(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亲情,无法分割
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闫维峰说,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自2000年该庭受理第一起探视权案件开始,至今已受理了20多起。他说,提出探视权的占离婚案件的十分之一。不过,大部分案件,经过调解得到解决,强制判决的只占少数。要求探视权的当事人,多是知识分子,婚龄在10年以下,年龄集中在30岁至40岁之间,七成子女为10岁以下的儿童。
闫维峰介绍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有关探视权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如探视时间、地点及方式等问题,《婚姻法》以及后来的有关解释细则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还是通过协商解决。而且,探视权不同于其它案件,无法强制执行。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老人对第三代的感情很深,特别是一手带大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对离婚后随一方的孙子外孙,有着强烈的探视愿望。闫维峰认为,法律并未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权。当然,若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或外孙是人之常情。他建议,面对骨肉亲情,离婚夫妻都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想,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应多一份理解,少一些意气用事,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通讯员于蓉任泽英本报记者吴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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