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律师认为东航以强欺弱
“飞机撞在高压线上,高压线落下掉在牛身上造成牛死亡,而飞机只赔偿对高压线造成的损失,对牛的死亡则不予赔偿。”这是东航公司为“11·21”空难赔偿的辩护。“11·21
”空难距今已1年多,但受害方的南海公园所造成的损失赔付,与东航公司谈判28次迄今未果,症结何在?“东航公司自身的行为导致谈判举步维艰”。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作为包头空难地面索赔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其症结具体表现在———谈判双方当事人不对等、东航公司钻法律空子、东航公司对空难处理认识不足等3个层面。
张起淮律师说,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但“11·21”空难事故地面第三人损害谈判双方地位却完全不平等。首先是东航公司“以大欺小”。肇事方东航公司是东航集团核心企业,是我国首家在香港、纽约和上海等地交易所上市的航空公司,公司资金雄厚,自称是部级单位;而南海公园管理处只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湖区的一个公园,充其量相当于科级单位,“两者在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上明显不同,东航一直利用其社会地位以强硬姿态压制南海公园管理处”。
二是“以强欺弱”。东航公司设有专门处理航空纠纷的法律部,旗下拥有一批对航空法律娴熟的专业律师和工作人员,他们利用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谈判中不断为南海公园管理处设置障碍;而南海公园管理处因受损而无法正常营业,无力恢复经营,且公园职工在家待岗生活无着落,急需肇事方赔偿,因此谈判中一直处于弱势。
三是“以多欺少”。谈判期间,东航公司提出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称所有的赔偿均须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再征得外国再保险公司的同意,方能赔付。后东航公司又以其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会对空难进行赔偿为由,要求由保险公司也加入谈判,东航公司则由空难事故的肇事方变成了协调方。此后,东航公司与保险公司、公估公司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配合,对南海公园管理处提出的赔偿要求百般刁难,使南海公园管理处疲于应付,谈判多次搁浅。“东航公司钻法律空子,玩法律游戏。”张起淮律师说,东航公司片面强调相关法律的某个条款。该公司多次强调要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的规定,即只同意对空难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予以赔偿,而对于因空难事故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民用航空法》是1995年颁布的,当时由于我国航空业落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该法律是在鼓励航空业发展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如今,原有法律中的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大环境。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中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他重大损失即指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中也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即便按照东航公司的理解,只赔直接损失,那么,由于民用航空器坠落在南海湖内,大量燃油泄露在湖中造成污染,是空难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张起淮说。南海公园内的南海是继西湖之后的第二大城市湖泊,而南海子湿地是内蒙古自治区惟一的湿地。由于包头处于沙漠边缘,整个城市气候完全依靠南海湖调节,可现在由于湖水受到污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不仅使南海公园无法经营,且直接殃及240万包头市民的生活,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中明文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规定了相同内容。
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我国《刑法》第131条中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张律师表示,根据这条法规,东航包头空难如调查结果属于人为责任事故,就应依据《刑法》进行追究。他提醒东航公司应尽快依法承担其因空难事故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以维护社会稳定。 本报北京12月7日电
苏敏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