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百官员学者热议慈善捐赠难 依法行善五方面问题亟待立法破解
办捐赠免税甚至要找熟人请吃饭
我国99%的注册企业从未捐赠过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政府部门名义组织的中华慈善大会日前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慈善立法成为与会的七百余名政府官员、
专家学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会后,记者采访了在会上呼吁慈善立法的有关专家学者。他们关注的问题集中在五个方面。
问题一:复杂的免税程序如何解决
事例:今年8月30日,为了弄清楚捐款的免税程序,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元。但接下来办理免税的各种手续,让王振耀和民政部财务人员头疼不已。
捐款后,王振耀将中华慈善总会出具的印有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捐赠收据,交送到民政部机关事务和财务司财务处。此后,王振耀和财务处人员进行了计算免税扣税额、修改本月工资扣税额、修改税务明细申报表等系列繁琐手续。
最终经过十道程序后,王振耀捐赠的500元终于免除了50元的税款。而整个办理免税过程,整整持续了2个月。
这个结果让王振耀非常吃惊也大为恼火:“我是负责全国捐赠事务的司长,办理的单位是国家部级单位,办理都需要这么久。一个普通老百姓,办理免税是不是就需要一年?甚至根本就办不成?”
专家评析:王振耀建议,这样繁琐的免税程序,无疑会打击捐赠者的积极性。一些企业捐赠后办理免税时,甚至要找熟人,或者请人吃饭,这种现象极不正常。
立法建议:王振耀建议,应修改税法或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规定一套具体、细致又简便易行的免税操作程序,确保每位捐赠人和企业在捐赠后很容易地得到免税的待遇。
问题二:从事慈善义工服务受伤怎么办
事例:1996年,河南某市一村委会组织村民为附近的林场义务修路。修路过程中,村民温某的劳动工具突然断裂,致使参加义务劳动的另一村民李某右眼伤残。事故后,受害人不知向谁索赔。
专家评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认为,这里的实质问题是志愿服务活动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招募志愿者涉及包括招募者的权利义务、志愿者的权利义务、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复杂的法律关系。
立法建议:许安标提出,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要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的关系,志愿服务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要明确规定志愿者、招募者、服务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问题三:如何界定善款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事例:余彭年,深圳彭年集团董事长,现年83岁。在“2005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中,他以捐赠7500万元位列第二位。余彭年最近说过这样一件事:1988年,他给某省捐赠了10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他却得知,救护车里面的设施被改造,本应用于急救病人的车成了某些领导的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
专家评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吴玉章认为,公益事业捐赠法只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
立法建议:吴玉章建议,应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或制定更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性条例,明确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及公开的程序,具体界定如何才是“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在目前国家层面立法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应适度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先在地方立法层面上有法可依。
问题四:为什么我国企业对慈善事业不热衷
事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日前透露了一组令人震惊的数字: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专家评析:吴玉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出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一个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需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即330万元。但如果这家企业向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为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30万元,即按照970万元的利润来缴纳所得税320.1万元。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为自己捐赠的100万元中的70万元纳税。这就导致企业捐赠越多,纳税也就越多的结果,这事实上至少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热情。
立法建议:陈新年提出,要通过修改上述法规或制定更高位阶的上位法,将3%的额度提高,鼓励富人和企业捐赠慈善事业。
问题五:如何促进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
事例:今年6月,北京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一个小院,张淑琴将门上“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招牌取下,挂上了一块新牌“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
张淑琴曾是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一名高级警官。十年来,她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自筹资金,相继在陕西、河南、北京三地创建了4所专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儿童村,帮助了六百余名服刑人员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1999年她来到北京民政部门想备案登记一家民间慈善机构,但按规定登记前她必须要先找到一位“婆婆”———主管部门。为寻找挂靠部门,一年中她跑了许多部门,但所有的单位都摇头拒绝。2000年,经人介绍,中华慈善总会对张淑琴的设想十分感兴趣,遂在总会新设特殊儿童救助工作部,让张在其下开展工作。
但好景不长。2003年,中华慈善总会取消了特殊儿童救助工作部,张淑琴带着一群孩子不得不寻找新的“婆婆”。多次寻找无望下,张淑琴只好选择在工商部门进行了企业注册登记。2003年4月,“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正式挂牌。今年6月,工商部门突然发来通知:企业不允许注册登记研究所类的名字,必须改名。张不得不将末尾的“救助研究中心”换成了“教育咨询中心”。
专家评析:清华大学非营利性组织研究所所长邓国胜认为,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要发展慈善事业,首先应当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政府应通过降低门槛、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的发展。
立法建议:许安标提出,政府应通过立法,鼓励和引导非营利组织及其所兴办的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法律中应增加以下规定:通过政府向运转规范、廉洁高效、声誉优良的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委托它们为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促进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管理;通过向社会特别需要的社会救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等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引导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向公益事业领域转移。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