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因为个体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就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在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到期我不能还清借款,则抵押房产归李某所有。由于生意亏本,我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借款,现在李某要求我将房产过户给他,但是现在我的这处房产少说也值80万元,而借款连本带息也不
到60万元,这样做我实在是太亏了,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即使你不能够按期还清借款,抵押房屋也不能归抵押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四十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据此,你们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到期不能还款,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因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双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债务;协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拍卖、变卖所得超过债权部分的仍归你所有,如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你补足。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曜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本栏目法律顾问地址: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6层电话:858744228588706285886810E-mail:polaris@public.qd.sd.cnhttp://www.pol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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