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将在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层面上率先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
本报记者章轲发自北京
“罢免”这一人民代表大会已有的民主制度和机制,即将引入我国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为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提供动力。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
,中共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将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上率先正式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
作用重中之重落实难中又难
据有关专家介绍,以往党内对领导干部的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问题的处理上,都是由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行为则相对缺乏。
而“罢免”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制度,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已经建立健全,而且实际运用的效果也比较好。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出台后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要在党内建立健全并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事项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
这十项制度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而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瞭望》文章称,十项制度中,“罢免和撤换”制度在作用上属重中之重,而在落实和执行上则属难中之难。
今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谈到党员的权利,认为党员有“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
其中的“罢免或撤换”,即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行为,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有关党组织按程序受理并作出决定。
基层探索
“罢免或撤换”制度在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
据杭州市委介绍,杭州市近日出台了党内监督制度“10+1”配套实施办法,其中《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就已经借鉴人大“罢免”经验,进行了党内领导干部罢免或撤换的尝试。
杭州市的这份文件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不称职问题的。
杭州市《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提出:“如果领导干部有不称职行为,市及各区、县(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其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委员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后,有关党组织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罢免或撤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提起罢免决定的,交由该委员、常委所在的全委会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今年9月,深圳市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试行办法》也明确:“党员认为党员领导干部不称职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罢免或撤换要求。”
一步到位有困难
专家认为,《党章》所要求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一种在党内充分行使民主的制度。把这一制度作为发扬党内民主的目标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要将其一步到位付诸实施也有相当困难。
一方面,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难以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罢免。
此外,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案的提出有一定的门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而《党章》所规定的是任何一名党员都有权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其门槛是很低的。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