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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举报的色情视频聊天室
“裸聊”,是互联网上点击率非同一般的词语。自从“视频”聊天技术被开发出来,“裸聊”迅速登场,很多人迷上了这类聊天。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专项行动,一场色情阻击战随即在网上展开。“裸聊”是否违法引起广泛争议,在现实中也遭遇定罪难题——
背景新闻
打击“裸聊”遭遇法律难题
网上展开色情阻击战
网络“视频”聊天是目前较受网民喜爱的一种即时通讯方式,但在它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却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等活动。
针对这种情况,从2005年9月28日开始,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专项行动,一场色情阻击战随即在网上展开。
网上淫秽色情活动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裸聊”。所谓“裸聊”,是指除去脸部外其他身体部位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以大胆露骨的文字和动作进行交流。
据介绍,“裸聊”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有人组织淫秽表演,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第二种是网上公共会议式的,互相进行淫秽表演;第三种是点对点式的。“裸聊”人群主要也有三种:一是精神空虚,为了追求自身的感官刺激;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开办色情裸聊网站和组织色情淫秽表演的不法分子;三是以“裸聊”为诱惑,搞网络诈骗和实施诱奸等网络犯罪者。
打击”裸聊”遇到问题
打击“裸聊”说起来容易,其实做起来很难。首先,公安机关如何发现“裸聊”就遭到了质疑。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对外宣称,如果有网民认为“裸聊”只有对方能看得见,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目前,江苏省公安机关有数百名网上警察24小时在线巡逻,一旦发现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警方将快速出击,坚决查处。
然而,江苏省警方的这种查处方式也立即引起了人们的质疑。他们特别指出,如果是夫妻、恋人面对面裸着身体聊天,这没有问题,甚至就是两个陌生男女互相爱慕,裸着身体聊天,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只是他们两人的私事,属于“法无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如果对其查处,则是滥用公权,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权利。
而在北京,日前一起“裸聊”案件因无法定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43岁的柴某是北京某单位的临时工。今年7月底,经一名网络好友介绍,进入263网站“E话通”视频聊天的“少妇”聊天室内。柴某进去后,看到里面有4男1女共5人,大家都赤身裸体相见。柴某很快从中找到了刺激,整天沉迷其中。
8月9日,北京市网络监察部门在263网站上巡逻时发现,这个聊天室内的5男1女正在进行淫秽表演,后经侦查找到了6人中的柴某。柴某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随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东城区检察院提请批捕。由于对柴某的定罪没有法律依据,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将此案退回公安部门处理。
取证定罪是个难点
随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就如何对柴某参与“裸聊”案件的定性犯了难。法律上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以及聚众淫乱罪都难以靠得上。
检察官赵隔华说,进入“裸聊”室必须经过熟人介绍获得密码才能加入,陌生人进去得不到认可会被“踢”出去,如果按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没有法律依据。此外,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要根据网站的点击率、图片和文字的数量来进行处罚,该聊天室的点击率却无法统计。而柴某的行为又不能定罪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他不是版主或者组织者,没有召集网友看表演。网络上的聚众淫乱罪是指通过信息传播把视频传送到一个虚拟聊天房间,相互之间进行观看,而柴某的行为还构不成聚众淫乱罪。赵隔华认为,裸聊应属于道德行为规范范畴。
而为了慎重,一些地方的警方也只是提醒人们,若发现网上营利性、群体性裸聊可以拨打110举报。这不包括时下不涉及牟利和群体性质的两人裸聊(多为分处两地的恋人)。对于包括两人裸聊在内的所有裸聊行为是否属违法行为,因为现行法律条款没有做相关规定,所以不应由作为执法机关(法律的执行机关)的公安部门界定,而应该由检察机关和法院来界定。目前处理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就是取证难、定罪难。 何向东整理
讨论一查处“裸聊”是否存在法律空白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互联网的特点是发展迅速,而法律则相对强调稳定。两者变化速度不匹配,就使得网络世界里存在法律法规空白。在对“裸聊”打击的过程中,似乎最令人头痛的是法律问题。对此,法律是否存在空白?
连向群(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裸聊”的查处,关键是对该行为的定性。所谓打击“裸聊”的行动,其实就是俗称的“扫黄”的一部分。如果“裸聊”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涉及“淫秽”内容的行为,应当说不存在法律空白。
首先,“裸聊”涉“黄”可构成犯罪。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如果“裸聊”涉嫌“传黄”,无论是否牟利,达到一定的“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构成犯罪。
其次,“裸聊”涉“黄”还可构成一般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
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裸聊”涉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如果“裸聊”涉及“淫秽”内容,对其查处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不存在法律空白问题。像北京柴某案件中,如果能认定柴某等人“进行淫秽表演”,从法律上处理柴某不应当犯难。
讨论二
夫妻、恋人“裸聊”该不该查处?
何向东:对于“裸聊”来说,不能排除不涉及牟利和群体性质的两人“裸聊”,比如夫妻或分处两地的恋人,如果他们之间“点对点”、“一对一”地“裸聊”,能否认定为违法而查处?
连向群:这个问题有点像“夫妻之间可能存在强奸罪”一样,值得商榷。我的个人观点是,即使是存在于夫妻或者恋人之间“点对点”、“一对一”的“裸聊”,只要涉嫌“淫秽”内容,同样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应当被查处。
对于这个问题,反对查处者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实生活中,即使两个人不是夫妻或恋人,他们同居一室“裸聊”甚至有性行为,只要不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法律尚不禁止,那么两个人在网络上“裸聊”的行为更不应当被处罚。
对此,我认为,判断行为该不该受到处罚的依据就是是否违法。一个人如果同时与N个人有性关系,只要不是以金钱交易或报复他人(比如传播性病)为目的,是不违法的。但一个人向N个人“传黄”却是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属于“法无禁止”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同样道理,夫妻或恋人之间的“裸聊”是一种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只要该行为有“淫秽”内容,夫妻或恋人也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主体。道理很简单,“网络传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这不以传播者和接受传播者是夫妻或恋人为例外。
对于网络来说,如果对不涉及牟利和群体性质的两人“涉黄”“裸聊”网开一面的话,很容易使一些人钻空子,规避法律。如夫妻双方通过“邮寄”等传统“传黄”方式可能受阻,却能利用网络为“传黄”打开通道。因为对于类似夫妻“裸聊”来说,谁敢说,夫或妻一方的“淫秽”行为,只是被另一方“欣赏”而不是被复制后传播?
因此,我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将夫妻或恋人等“一对一”、“点对点”的“传黄”方式排除于法律之外,事实上,很多利用网络“传黄”的犯罪,都是“一对一”、“点对点”累积的结果,对类似的“涉黄”“裸聊”也应当查处。
讨论三
“裸聊”行为不“涉黄”就无妨?
何向东:如果说“裸聊”并不含有“淫秽”内容,这样的“裸聊”可能不违法,是否只要两方或多方愿意,就可以进行“裸聊”呢?
连向群:近一段时间来,关于“裸”的话题不少,前一段有过“裸体婚纱照”的讨论,对于一些“裸”的行为,可能不违法,只是一种个人意愿的表达,属于私事。但是,对于“裸聊”来说,是不是不违法就无妨呢?我看不是。
首先,对于“裸聊”来说,是否“涉黄”还存在认定难的问题。一个人进行“裸聊”的行为是否“涉黄”,并不决定于此人的意识,而要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认定。如果公民对“裸聊”行为“放纵”,很容易“触法”,而使自己受害,而且其违法的“裸聊”行为还有可能害人,比如聊天一方是一未成年人。
其次,“裸聊”者有可能遭遇侵权。对于“裸聊”来说,很容易被对方通过录制、拍照等方式将“裸聊”者的图像进行保存,并可能被传播,这样“裸聊”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很容易受到侵犯。
再次,“裸聊”者可能被要挟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不久前,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件事:2005年2月9日22时许,内蒙古一女教师“火焰”(网名)在外面喝过酒后,回家中上网与网友王某聊天。王某先通过甜言蜜语获取“火焰”的信任,然后再用脱衣服进行视频表演的方式诱使“火焰”在家中裸体。之后,王某利用专用视频软件将“火焰”宽衣解带的过程偷录成视频资料。后王某将此视频资料通过网上视频连线让“火焰”观看,在“火焰”要求王某将视频资料删除时,王某即以此相要挟,强迫“火焰”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而且王某还以同样的手段将另一女网友运某强奸。这都是“裸聊”不慎的教训。
所以,对于“裸聊”来说,即使不违法,也一定要慎重,否则有可能害人害己,后悔就来不及了。
对于包括两人裸聊在内的所有裸聊行为是否属违法行为,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应由检察机关和法院界定。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