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民刘某因“内急”到某破产工厂废弃的高压配电室方便,一不小心触电身亡。死者家人一怒之下将供电公司、国土局和购买该厂土地的某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济宁市中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死者1.5万余元,供电公司和国土局不负赔偿责任。
2004年元旦前夕,刘某和家人回家途经市区某工厂,因着急小
便,便到附近寻找地方,发现该厂因拆除只剩一片废墟,唯有不远处配电室没有拆除。刘某便来到配电室旁,发现门窗都已损坏,也未上锁,旁边用粉笔写着“危险”、“有电”的提示。这时,家人提醒刘某不要进去了,刘某觉得没事,于是自行进去小便。不一会儿,家人听见一声巨响,发现刘某躺在配电室东南角,已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配电室所属工厂破产后,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已被市国土局收回,2003年12月,国土局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济宁市某房产公司。而工厂在拍卖时,厂区用电已经终止,仅配电室仍供生活区152户居民的生活用电。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应当对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工厂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给某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应当对该配电室进行管理,因此对原告电击致死负有一定责任。国土局已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产公司,对刘某死亡不承担责任。由于事发时该配电室仍为企业的居民供应生活用电,在用电人没有申请停电的情况下,供电公司无权对该处停止供电,更无权拆除该配电室,因此对刘某死亡不负责任。(王秀华袁鹏记者张宏磊)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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