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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干部“下海”是牺牲吗?
青岛新闻网  2005-12-05 09:03:33 人民日报
 

  近来读到两条有关官员“下海”的新闻:一条是浙江省近日出台的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在哪些情形下不能辞职、不能在哪些地方从商、辞职后不能从事哪些行业等。辞职手续也更为严格,须说明辞职原因、去向,还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

  一条是邻近省拟出台一个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条例,规定对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工龄达到20年的,获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显然,两省对待机关工作人员“下海”的态度并不一致,前者把握“从严”,后者重在“鼓励”。

  对机关工作人员“下海”现象,一直众说纷纭。一种观点是,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下海”,是对“学而优则仕”传统观念的挑战,扭转了人才单纯向机关流动的趋向,堪称社会进步,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人浮于事;另一种观点是,官员“下海”,很可能会把权力带进市场,用“余威”及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谋一己之利,造成经济领域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到位,党政机关的人才流动将会愈加频繁,并逐步成为一种常态。机关干部“下海”,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人能够突破“官本位”意识,寻找更适合自己发展的人生道路,值得肯定。但是,机关工作人员“下海”,是否一定要给予经济补偿呢?

  以前,也有地方为鼓励公务员“下海”,几年内工资照发,干部身份保留,干不好还可以打道回“府”;有的地方则一次性补发数年工资作为“辞职费”。类似补偿举措不一而足,呵护之心可鉴。的确,有些地方机关臃肿,人浮于事严重,有必要分流。但分流不能单靠鼓励“下海”,首先要弄清楚,有多少人适合在党政机关工作?造成机关臃肿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找到答案,才可能有助于机关“消肿”。

  而对“下海”官员进行经济补偿,恐怕是“钱”出无名。机关干部拿工资,是因为他们从事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由纳税人支付。如果他们已经“下海”,不再是公职人员,而成为企业老板或员工,再拿纳税人的钱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了。

  更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怎么规范“下海”官员的行为?市场经济的要义就是公平,如果机关干部动用原来积累的社会资源参与市场竞争,显然有失公平。置此情形下,还要拿政府补贴,更加剧了不公平。从这个道理上说,浙江出台的规定,积极意义更大。

  在市场经济和国家公务员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我们没有必要把机关工作人员看成是一种特殊职业,更没有必要认为官员“下海”是做出了某种“牺牲”,需要给予什么补偿。如此则无形中把机关干部当成特殊阶层。对于官员的“下海”,出台一些约束措施,应当说更有必要。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05日 第五版) 汪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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