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单位先行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本着保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就一起工伤事故作出部分裁决 李某是某设备公司的炊事员,今年8月20日在厨房工作时被绞面机绞断左臂,被送往医院抢救。该设备公司起初为李某
支付了3000元入院押金,押金用完后,李某家属到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但该设备公司答复已支付3000元,其余医疗费由李某自己想办法解决。两月后,李某个人已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因家中生活困难实在无力支付医疗费,无奈之下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初步审理,双方对工伤事故过程均无异议。考虑到李某生活困难,已无力垫付医疗费,为保证其得到及时救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十日内作出部分裁决,裁决该设备公司先行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费。 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本案如果按普通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势必会影响劳动者治疗,因此采用部分裁决先行支付将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实行部分裁决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发或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②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③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急需的医疗费而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讯员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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