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工作签下“不孕协议”
职工吴某因怀孕被解除合同,劳动仲裁认定当初协议无效
吴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贸单位工作。当时单位要求她在三年合同期内不能怀孕,并且在与她签订的合同中附加了“不怀孕条款”。吴某求职心切,无奈之下
只好签下了这样的合同。
两年后,吴某怀孕了,单位据此解除了劳动合同。吴某不服,一纸诉状告到仲裁院。仲裁院支持了吴某的申诉请求,判令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10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其实,这种“不怀孕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用工自主,但必须是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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