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南12月1日讯(记者董震)用暖单位本来安装了蒸汽流量表,供热单位却不按实际用汽流量计费,而是要按他们所定的“最低流量”收费,致使用暖单位前20天的最低应交汽费超出了实际使用量的70%。我省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这种强制用户按“最低流量”消费其实是一种“霸王条款”,供热部门的做法违背了公平诚信
的原则。
据省城某学校的白老师介绍,从去年开始,学校开始采取集中供暖,建了汽水转换的换热站,并与供热部门签了供热合同。费用是根据蒸汽表自动显示的汽流量结算的,当年运转非常好。今年,供热部门表示学校使用的蒸汽必须达到一定的流量才行,而这个“最低流量”也由供汽单位自己来定,要求学校必须达到他们定的最低流量标准。
“供暖20天后,学校简单算了一笔账,没想到一算让人大吃一惊。”白老师对记者说,“20天的‘最低消费量’竟比蒸汽表上的实际消费量超出了70%,整整多了110个字,而按每字133元计算,学校要比实际使用量多支付1.5万元。整个取暖季节下来,学校可能需要多支出十多万元。”
据了解,这所学校和供热部门多次交涉,供热部门表示蒸汽送到管道里,用不到一定的量会自然消耗,学校必须按他们定的最低流量交费。学校认为这种消耗不应转嫁到他们头上,因此只同意按实际用汽量交费,而拒绝按“最低消费量”交费。双方争执不下,12月1日,供热单位停止了向这所学校供汽。
对此,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袁春辉律师认为,供热部门设置的“最低流量”其实是一种“霸王条款”,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也有悖于公平诚信的经营原则。从这所学校20天内最低应交费超出正常使用量70%也可以看出,这是供热部门的一种强制服务,学校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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