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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姐妹二人共侍一夫 心甘情愿和睦相处(附图)

青岛新闻网  2005-12-02 15:19:28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三人合影 

  -姐姐:妹妹一起过更好;

  -妹妹:愿意这样陪姐夫一辈子
,情愿自己不生孩子;

  -男主人:承认自己与妻妹“相好”,但“相好”不能代表他俩结成了夫妻;

  -村民:把姐妹二人“通吃”的男子姓王,很有钱,但这事做得太没伦理——

  本报讯 (作者 许欣 郑全策) 海口市东山镇一男子与妻子育有5个子女,前不久又把妻妹迎到家中,与之公然相好。这一有悖伦理的奇事在东山镇传得沸沸扬扬。

  30日上午10点多,记者一行来到东山镇,分别向路边小店、摩的司机、茶店老板打听姐妹二人同守一夫的奇闻,几乎所有的受访人都知道这事。大家还说,男子还在村里公然摆喜酒。一位开三轮摩托车的司机自告奋勇把记者送往那家门前,一路上对记者讲述:“这事全镇上的人都知道。”他说,把姐妹二人“通吃”的男子姓王,很有钱,但这事做得太没伦理,镇上人几乎都在笑话他。

  客厅内挂满一男二女亲密合影

  王家的庭院宽敞漂亮,庭院内种了很多花木,收拾得非常干净,其精巧不亚于城市里的私家别墅。院内有一幢两层楼房,楼房前又有一排平房作为餐厅和卫生间。

  一位中年妇女坐在客厅内梳头,她正是这家的女主人洪某。洪某身材矮小,说话温和,耳朵上戴着很长的金耳环,脖子上戴着很粗的金项链,手上戴着很粗的金手镯。

  上午11点半,这家的孩子陆续放学回家。这家女主人生了5个孩子,两男三女,最大的16岁,最小的9岁,都在上学。

  在王家客厅内,两面墙上挂着很多彩色照片,其中有好几十张是同一名戴墨镜的男子与两名女子及家里孩子合影的照片。有一靓丽女子与戴墨镜男子偎依搂抱,显得非常亲昵。但这名靓丽女子却不是记者所看到的女主人。还有一张照片上,戴墨镜男子坐在凳子上,左手搂着靓丽女子的腰,右肩与这家女主人相靠。

  这家女主人指认说,照片上戴墨镜的男子是她的丈夫,与他合影的靓丽女子是她的亲妹妹。说这话时,她笑眯眯的,似乎颇为自豪。

  妻子:我高兴妹妹“嫁”过来

  记者用海南话单刀直入地问洪某,“你的妹妹是不是也住进了这个家里,嫁给了你的丈夫?”洪某笑眯眯地说,是啊,这不是很好的事吗。她还补充说:“妹妹一起过更好。”据洪某说,她的娘家在澄迈永发,娘家一共有4个姐妹,她是最大的,今年43岁了,“嫁”给自己老公的是最小的妹妹,今年26岁。洪某说,妹妹和丈夫感情好,就在一起过了。自家小孩也不反对。

  但是,当记者举起相机拍王某与二女的合影时,孩子们一直阻拦,用小手挡住镜头。王家的大女儿放学后,一听问她家小姨的事,对记者明显反感。她说:“这是我们自家的事,不用你们管。”

  女主人洪某对记者说,妹妹虽然与丈夫好,但没与丈夫结婚,也没有摆喜酒。她的原话是:“别人乱说昨天结婚是吗?不是的。一起过就行了,摆喜酒干嘛?”

  妹妹:我心甘情愿跟姐夫

  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洪某的小妹走进门来。与姐姐相比,她年轻漂亮多了。她的普通话说得不很流利,但基本能表达出自己的意思,说话非常坦白。她深情款款地看着姐夫说:“他很善良,所以我才爱他。”继而还说:“我愿意嫁给他,但他不同意。”记者对这名女子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你姐夫目前的状况是不能再婚的,除非他与你姐姐离婚后才能与你结婚,你想让他与你姐姐离婚吗?”女子连忙摇摇头说,从来没这样想过,自己不能让姐姐离婚。她还说,自己愿意这样,陪姐夫一辈子,情愿自己不生孩子。至于以后的事,走一步说一步吧。

  姐夫:我实在不敢娶妻妹

  王家男主人出现在记者面前时,没有戴墨镜,他的左眼有残疾。这位45岁的男人显得比照片上老一些。

  他一看到记者便连连叫苦,他说:“很多人都说我和妻妹结婚了,这是决不可能的。她的爹妈很老了,她自己身体也不太好,我作为哥哥,关心她是应该的。外面的人不知为什么,总传我的坏话。”

  王某后来又改口承认与妻妹“相好”,但“相好”不代表他俩结成了夫妻。“一个人在中国是不能娶两个老婆的,我懂一些法律。”王某说,如果法律允许,他会娶妻妹的。

  东山镇民政办:王某和他妻妹没登记

  王某不愿意透露和妻妹同居的时间,只是说妻妹从小就常来他家,不断来来往往。对于墙上所挂的那些与妻妹亲昵的照片,说是好几年前拍的。

  30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东山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林先生从档案箱里翻出最近所受理的结婚证明,一张张翻看,没有查到王某和妻妹有结婚登记记录。

  东山镇派出所:镇领导过问这事了

  东山镇派出所负责人说,这件事他知道,连镇领导都给他打电话过问此事了。如果这两姐妹的确同“嫁”一人,姐姐是可以直接到法院告丈夫重婚罪的,但不是由公安机关受理。

  律师:属《婚姻法》禁止之列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的刘长征律师认为,从道德上讲,这种行为有悖伦理;从法律上讲,无论这位姐夫与妻妹同居或结婚,其行为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禁止之列。

  我国新《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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